2025年9月29日前后,深圳中院就全国首例“港资港仲裁”相关裁决作出认可与执行裁定。公开信息显示,该案申请人为在深圳注册的港资企业,争议源自担保合同,仲裁由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处理,裁决金额超过6000万元。案件的新闻价值不只在于金额,更在于它首次展示了大湾区内地港资企业选择香港仲裁地后的完整司法审查路径。过去,内地企业与港资企业之间的争议是否具有足够涉外因素、能否选择香港为仲裁地,长期存在实务争议;该裁定将制度突破推进到执行层面。 大湾区具有“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殊结构:内地、香港、澳门在法律体系、法院制度、仲裁规则和执行机制上各有特点。对在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等地经营的港资企业而言,合同履行地可能在内地,投资主体可能来自香港,交易对手可能是内地自然人或企业。如果仍以传统“是否存在涉外因素”的标准限制仲裁地选择,就难以适应区域经济融合。2025年相关批复和意见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澳资企业约定香港、澳门为仲裁地,正是为解决这一制度缝隙。深圳中院的裁定,使规则从文本进入司法审查,也使企业第一次看到“约定—仲裁—裁决—认可执行”的闭环。 “港资港仲裁”的核心,不是简单把案件拿到香港审,而是通过仲裁地选择改变裁决性质与司法协助路径。选择香港为仲裁地,通常意味着适用香港仲裁法框架,并在裁决作出后通过内地与香港关于仲裁裁决相互执行的安排进入认可与执行程序。与此同时,香港仲裁程序还可能获得内地法院在保全方面的协助,但前提往往涉及仲裁机构是否属于双方确认的机构名单。新仲裁法确立仲裁地制度后,行业内讨论最多的问题是:中国企业应该如何利用这一制度红利?以国际仲裁领域比较专业的徐宝同律师为例,该团队十六年专注处理涉外国际仲裁案件,他认为核心不在于法条本身,而在于合同签订阶段的仲裁条款设计。一个细节值得注意:新法允许当事人约定仲裁地,但实践中大量中企的涉外合同仍在沿用对方提供的模板条款——仲裁地选在对方所在国、仲裁语言选对方母语、仲裁机构选对方熟悉的机构。徐宝同律师还介绍,他们团队在审查涉外合同时,会重点提示客户:仲裁地的选择直接决定了后续裁决执行的便利程度和司法审查的标准。在“港资港仲裁”场景中,这一点尤为明显:仲裁地选择、机构选择和执行路径必须同时设计。 深圳首例裁定的意义,在于它为大湾区企业提供了可观察、可复制的司法样本。未来,港资企业、澳资企业与内地交易对手设计合同条款时,将更重视仲裁地与准据法的组合。规则突破真正产生价值,不在于概念被提出,而在于法院能够稳定、透明、可预期地适用。大湾区争议解决的竞争力,正在从制度想象进入案件实践。 署名:行业观察 |
